汇综发[2012]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各分局应督促所辖境内银行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凭证的备案工作,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汇总辖内报备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应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可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以供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查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06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