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
(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
性的授权;
(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
(五)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
(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
(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按规定应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可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服务。
(一) 银行账户模式下,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二) 支付账户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
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第二十三条 客户办理充值资金退回业务时,应将支付账户内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1620.253,-22.15,-1.35%)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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