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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1-10-24 16:51:14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46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    010-68402214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2.《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附件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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