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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21 15:02:34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情况、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

第二节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金账户服务:

(一)提供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Ⅱ类户数量限制;

(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

(三)可以为参加人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提供划转服务(不受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不受Ⅱ类户划转金额限制);

(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

(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金账户缴费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加人提供超过额度上限的缴费服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

第十八条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入或转出的,不受Ⅱ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因账户变更导致旧账户资金转入新账户的,资金转入不计入当年缴费额度。

资金账户发生缴存业务当日,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二十条  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可以由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

参加人委托他人或单位开立资金账户后,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及时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并设置交易密码。

第二十一条  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商业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资金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该资金账户开立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以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代理职工开立资金账户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

单位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在参加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商业银行可以向参加人提供资金转入、产品购买等服务,但不得提供资金领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应当严格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要求,做好客户身份信息收集与核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筛查、涉赌涉诈筛查等,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等必要身份核验工作。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办理在线开户服务时,应当将相关有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作为身份核验的辅助手段,核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应当登记开户人的基本信息、辅助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核验记录等,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留存开户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异常开户行为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办理开户手续:

(一)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合理疑问,要求出示其他必要的可证明身份的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二)代理开立资金账户时,无法提供单位证明、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材料的;

(三)有理由怀疑开立资金账户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现资金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当对该资金账户予以临时止付,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专户管理。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后确定资金账户确为参加人开立的,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止付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经参加人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人社信息平台核验,可以为参加人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资金领取时,不受Ⅱ类户转出金额限制。

参加人身故的,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商业银行按照继承人要求办理产品赎回等。参加人因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无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审查后,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资金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参加人本人或继承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当注销资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已变更,相关资产已转移完成的;

(二)参加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相关资金已领取完毕,且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

(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和系统对资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作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限制冻结、扣划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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