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执法合作机制,相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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