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聘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申请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的,检查组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被检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毁损、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函询,或者在线上检查中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可以作为认定被检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使用。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通报现场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并制作执法检查退场会谈纪要。被检查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会谈中提出,或者自收到执法检查退场会谈纪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书面提出。
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现场检查结束时举行退场会谈,或者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拟认定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拟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检查人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书面告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书面提出。
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向被检查人反馈。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现场检查,或者函询、线上检查等非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向被检查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人整改;必要时,可以将责令整改通知书抄送被检查人的上级机构。
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及认定依据、被检查人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和方式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被检查人应当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被检查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约谈被检查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约谈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对被检查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理;发现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管辖的,应当逐级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人的工作人员中存在被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检查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拒绝参加或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被检查人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不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的义务,包括:
(一)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实回复函询或者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执法检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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