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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时间:2022-04-19 17:43:08  来源: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2年4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和发生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指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特定分支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特定分支机构对部分业务类型或者部分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与执法检查需求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建立完善检查人员库。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掌握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备执法检查工作能力,按照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执法检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检查的辅助人员对执法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执法检查结果公布之前,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执法检查有关的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被检查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证据材料等相关案卷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联合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执法检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被检查人的相关活动以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分析、评价被检查人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检查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了解被检查人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发现被检查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线上检查的方式直接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

线上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的,可以向被检查人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

被检查人应当书面答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函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检查、函询等非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年年初统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辖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管信息,确定被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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