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指引
2.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减少个人客户因发放工资等重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为单位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单位委托,向单位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批量划转薪资的代理支付业务。
本指引所称薪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
第四条 鼓励银行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不得变相阻碍单位员工选择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在跨行代发工资业务中,不增加个人负担,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银行使用单位员工存量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接受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得因发放工资等原因强制要求单位员工在本银行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将开立个人工资账户作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前提。
第六条 银行可通过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薪资转出账户、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鼓励银行减免跨行代发工资业务费用。
第七条 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金额等信息,及时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
第八条 银行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的处理结果(包括成功和未成功)及时反馈代发单位;对未发放成功的工资款项,银行重新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或将资金退回代发单位银行账户。
第九条 银行应当加强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十条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将新开立个人工资账户纳入业务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银行可制定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相关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银行自身的代发工资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2
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简易开户服务是指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开立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按照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合理匹配账户功能,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测和事后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账户业务风险。开户环节发现有明显可疑特征的,不适用简易开户服务。
第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重点通过限制非柜面业务加强账户事中事后风险防控。
第二章 简易开户服务程序
第五条 银行应当公示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流程,明确简易开户材料、客户身份核实程序等,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简易开户服务。
第六条 银行为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应当采取有助于核实客户身份的方法,了解客户职业、开户用途、资金支付需求,客户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提供。
第七条 银行应当依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和客户身份核实程度,结合客户职业、开户用途等与客户约定账户功能,审慎开通非柜面业务,合理约定交易限额,确保账户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八条 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判断客户异常开户情形,建立拒绝开户复核机制,确保拒绝开户理由合理充分,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第九条 银行应当对简易账户进行识别和管理,建立跟踪服务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在补充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后可视情况升级账户功能。
第三章 内控与管理
第十条 银行应当制定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相关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材料、开户审核、账户功能设定及升级等,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对分支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应将存在交易异常的个人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其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对经核查无法排除涉诈涉赌可能性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咨询投诉机制,加强对客户经理、柜员和客服等人员的培训,提升公众对银行账户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简易开户服务监督机制,通过梳理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分析客户投诉典型案例、电话暗访、现场走访、调阅开户材料等方式,对下级分支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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