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1]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0年8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 三、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295(国际收支司),010-68402156(经常项目司),010-68402061(资本项目司),010-68402352(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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