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将《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一、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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