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或者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的;
(六)违法违规提供与理财产品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的;
(七)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财公司与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合作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以及代理销售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理财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代理销售机构开展规范性评估,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银保监会认可的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其成员从事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理财产品销售的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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