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0]9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
(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
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发生被保险人变更时,保险公司要及时与投保人确认债权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等事宜;其中,信用保险发生被保险人变更的,保险公司应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单对应的底层履约义务人。
(五)非银行机构,是指除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复设立的银行机构之外的所有法人机构。
(六)资金方,是指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放贷资质或提供融资服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设或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承保的资金方不包括委托上述资金方进行资金融出的委托方。
(七)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或通过线上化完成核保、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是指上一季度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余额的比例。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三条 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做好投保提示,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
第四条 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融资过程中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要通过单独设置提示页面、弹窗、手机短信等方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投保流程,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确认或声明本人知晓等方式自愿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要定期检查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从业人员展业的,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从业人员相关监管制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制定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及统一的销售话术文本,强化日常销售管控,防止出现欺骗、隐瞒、诱导、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等监管制度执行,并制定规范的销售流程。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线下方式销售的,对于投保人为个人的,要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销售行为可回溯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保险产品、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告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违约后果、代位追偿等重要内容;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做出明确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远程进行投保人风险识别的,录制内容应至少包含本条(三)(四)(五)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完整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行为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电子签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目的、保险公司受理投保申请时间等。
第十条 保险公司要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留存相关资料。投保单、保单、录音、录像等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要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
第三章 核保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要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
通过互联网方式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进行核保管控和核保规则的系统配置。通过线下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明确分级管理权限,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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