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时间:2019-03-13 16:36:14 来源: 银保监会
(三)优化贷款期限和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八、用好用足外部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把握定向降准、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倾斜、支小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优惠,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完善内部统计核算系统,按照监管考核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依法合规申报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并按季报送免税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上述货币财税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相关激励政策产生的红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有相应体现。
九、强化监管督导,做好政策传导和经验交流
(一)实施分类督导。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象、会机关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抓实信贷计划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序时进度情况,尽量减少月度、季度间的数据波动。对执行计划进度明显落后的机构,要及时加大监管提示、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全年足额完成信贷计划。
(三)强化调研和检查。各银保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在信贷业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中,要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作为重点,防止部分银行“一哄而上”对部分小微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形成集中风险。
(四)加强数据质量审查。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数据填报工作,提高S71报表数据填报质量。加强对数据解锁的审查,对频繁解锁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禁止随意解锁,对虚报数据行为严肃问责。辖内如出现大面积数据解锁申请,应由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各银保监局要适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政策宣讲,特别是绩效考核倾斜、尽职免责和续贷制度。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银企对接活动,总结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典型模式。
十、推动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进一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一)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直连或与正规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银税合作信贷产品。
(二)加强“银商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银商合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挖掘具备有效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和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
(三)推动建立省市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海关、房管、电力等多个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
十一、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
(二)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强化银保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2019年3月4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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