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推动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分类实施考核,引导机构差异化竞争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异化考核:(1)5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2)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3)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保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银保监局自主制定。(1)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法人机构,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2)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经报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3)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机构,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计算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4)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转贷双方均应实行单独的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单列信贷计划,强化执行力度
(一)单列信贷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以完成“两增”目标为导向,在客观预估当年本行各项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二)不良核销还原考核申请。符合不良贷款核销还原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2019年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大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机构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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