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
(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
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
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
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
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
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
三、审核范围
(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二)商业银行首次发行军人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等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或变更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卡面设计,应通过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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