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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2-09-26 14:41:54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后的业务发展规划、资金用途、对主要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提交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四)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变更营运资金,应当自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二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本条所称变更股东包括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因重组或被收购等发生变更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股东变更情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仅因商号、责任形式等变更引起更名,而股东主体未变更的,无须申请变更股东,但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1年内,就变更事项申请修改章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四)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五)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六)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七)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八)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名单及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反洗钱制度等。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九)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获准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自银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相关交易的证明文件,同时抄报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第七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申请已经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就变更事项制定具体方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股东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调整。

 

第七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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