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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2-09-26 14:41:54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第九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地市级派出机构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任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该任职人员。

 

第九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六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履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行是指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直接授权下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法人机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二级分行是指不直接接受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指导或授权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上级分行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和股东除应符合本办法对于投资入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境内外银行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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