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拟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没有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拟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没有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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