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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2-09-26 14:41:54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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