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0-09-07 16:49:36  来源:银行界网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己向持卡人提供存拆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6/8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央行:要把再贷款再贴
·金融系统全力支持抗击·银保监会吹响战胜疫情
·央行召开会议明确2020

图片新闻

央行:3月末M2余额227.65万亿元
易纲出席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视频会议
银保监会:2020年末小微企业续贷余额达2.25万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将管辖哪些案件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1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8-2022,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070号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