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将于2014年年底到期,财政部拟于2014年12月对代理银行重新开展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文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文印发)有关规定,为保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就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果有意向代理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请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于2014年11月6日17:00前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联系人:吴蓉,010-66195877,rongw@pbc.gov.cn。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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