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鼓励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加强对贫困地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份转让功能,促进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八)积极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构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网络。贫困地区各保险机构要认真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的要求,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积极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探索建立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九)加大贫困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资本市场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各相关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项目的作用,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特定群体的专项金融教育培训。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共青团组织的协调合作,创新开展贫困地区金融教育培训,使农民学会用金融致富,当好诚信客户。
(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重视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向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公平对待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切实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工作长效机制,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贫困地区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再降1个百分点。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二)实施倾斜的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管理制度,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贫困地区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全国性银行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贫困地区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在满足宏观审慎要求和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紧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适当放宽贫困地区现行存贷比监管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划入零售贷款风险暴露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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