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发行工作效率,为科技企业发行债券提供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和创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和退出。
(十)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十一)鼓励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探索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规范引导其并购重组活动。探索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非上市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建立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转让、市场监管等配套制度。加快发展统一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地方加强省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支持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规定投资非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债券类资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大对科技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科技再保险制度,对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给予补贴、补偿等奖励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保险长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十三)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加快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和示范应用制度,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推动科技保险综合实验区建设,在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综合性科技保险支持体系。
五、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十五)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依托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为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等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
(十六)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用增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成立联保互助组织,通过建立科技担保互助基金,为协会成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开展同业合作,集成科技企业资源,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十七)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整合多种资源,综合运用创业投资、风险分担、保费补贴、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