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时间:2013-12-03 18:42:00  来源:央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3年11月15日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
·监管层密集发声 金融防·银保监会:当前中小银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央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

图片新闻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提高
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现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0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