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告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十八、为保证平稳过渡,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的3个月为实施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积极与有关机构沟通协商,做好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准备,尽快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过渡期结束后,对未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各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机制下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遵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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