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是增量概念。从指标构成看,省(市、自治区)社会融资规模=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其他。
1.人民币贷款:指当地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个人、机关团体、境外单位以贷款、票据贴现、垫款等方式提供的人民币贷款。
2.外币贷款:指当地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个人、机关团体、境外单位以贷款、票据贴现、垫款、押汇、福费廷等方式提供的外币贷款。
3.委托贷款:指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当地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4.信托贷款:指当地信托投资公司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投资计划吸收的资金,对信托投资计划规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不列入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5.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指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到当地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融资的部分,即当地金融机构表内表外并表后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上体现为企业签发的全部银行承兑汇票扣减已在当地银行表内贴现的部分,扣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区社会融资规模不重复计算。
6.企业债券:指在当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可转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指在当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在境内正规金融市场获得的股票融资。
8.保险公司赔偿:指当地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义务而提供的各项资金。
9.投资性房地产:指当地金融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出资的土地所有权、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10.其他:指实体经济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等获得的资金,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