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般只有成年人才会独自到银行办理业务,未成年人都是在父母陪伴下办理,可现在金融结算日益频繁,未成年因为上学等不得不独自走入银行。那么,未成年人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案例:
一天上午,甲储户手持一本存折来到乙银行,要求银行为其进行撤销账户处理。银行当班人员审核后,发现甲储户所持存折户名实质为其未满10岁的孙子丁,甲是代理丁进行的销户处理。银行当班人员因把握不准,向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咨询,像这种未成年人的代理人代办相关业务时,应提供何种证明材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下了定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此案例中,丁为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因此,经办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 1、应首先对甲的监护身份进行审查,按照常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为其父母,而甲的身份则是祖父,所以应特别注意了解丁的父母是否属于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并可要求甲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
2、建议银行与甲签署《监护人声明》。该声明内容包括未成年客户和监护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代为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及相关信息,监护人保证自己的监护身份、提交的监护材料等内容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监护人保证承担因监护身份不真实、无权或越权代理等原因引发的所有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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