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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支票

时间:2011-09-28 17:29:07  来源:银行界网  

什么是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

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虽然各立法例对远期支票合法存在的态度不一, 但远期支票在票据实务中流通却是不争事实。为明确远期支票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讨论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就非常必要。与远期支票效力有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远期支票是否为有效票据?票据权利义务何时成立?在票载出票日前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

  (一)远期支票是否为有效

  票据从票据法理论来说,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因此,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如果能有效成立,则意味着在理论上远期支票可为有效票据。出票这一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票据法所规定的特别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形式要件一般包括书面、签章和一定的款式等三个方面。就这些要件而言,可能对远期支票出票行为效力有特殊影响的,只有一定款式下的出票年月日。

  出票年月日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会导致支票无效。不过,这里所指的出票年月日仅应是形式上的,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年月日甚至虚假的出票年月日,都不应当影响票据的效力。“此年月日于形式上存在已足已,与实际上之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易言之,既可记载实际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亦可记载其前之日期为发票日。”" 此外,“支票为文义证券,依票据外观解释之原则,支票之发票日只要形式上记载为已足,与实际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故记载实际票载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之远期支票,实务上因之均解为有效。”可见,实际出票行为一般应为有效,远期支票亦应为有效支票。

  从各立法例来看,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第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在发行日期前为付款提示的支票,应于提示日付款。”据此看出,尽管日内瓦统一法系倾向于否认远期支票,但其仍认为,这种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就生效。《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所载日期非出票日期的支票仍为有效。”《英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亦明确:“(日期之提前或移后)(1)如汇票上,或承兑或背书上载有日期,除有相反证明外,各该日期应视为真实之出票日、背书日或承兑日。(2)汇票不因日期之提前、移后或所载日期为星期日而无效。”《美国统一商法典》(1990年)第3—114条(发票日、填早日期、填迟日期)第一项规定:“票据之流通性不因未填发票日期、倒填日期或填后日期,而受影响。 既然“流通性”都不受影响,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自然应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1973年修正)第1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支票在票载发票日期前,执票人不得为付款之提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据此认为,法律认可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从理论与比较法角度得出的结论皆为:实际出票日签发的远期支票应为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义务何时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凡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因此,依出票而取得票据时就取得了票据权利。既然实际出票日所签发之远期支票为有效票据,原则上持票人在实际出票日就能获得票据权利;但是,在不采取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的其他票据立法规定中,支票在票载出票日期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这时问题就会产生:持票人在实际出票日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有观点认为,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是附期限行为,或只是预先签发支票,在票载出票日前持票人并不取得票据权利。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实际出票日行为不应是附始期的行为。“盖如认为发票人之签发远期支票系以票载日期作为生效始期之发票行为,则在该期日届至前,执票人尚无票据权利可言,便无从转让,然远期支票之转让,纵在不得提示之立法例下,亦不禁止。”同时,出票人也并非是以票载日期作为真正欲为法律行为之日而预先签发支票。如果是预先签发支票,则行为人在票载日期前就可任意变更或取消支票。“然而,远期支票之执票人于发票后,即取得权利,发票人即负票据债务,而以实际发票日为作成法律行为之日,不因发票人日后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行为能力受限制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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