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常指习惯做法、常规办法,暗含着“一贯如此”的意思。然而,惯例并非“存在即合理”。不少所谓的惯例,其实就是灰色的“潜规则”,更成为少数单位与个人违规的借口。对于这类惯例,应该坚决剔除舍弃。
“是者常是,非者常非”。问题就是问题,更不会由于“大家都这样”,错误就变成了正确。一些过去的“惯例”早已被明确否定或者明文禁止。不少当事人在事发后,常常以“多年惯例”为由进行狡辩。但实际上,他们也非常清楚自己所说的“惯例”是和法律法规、行规行纪背道而驰的。然而,为满足某种目的,心存侥幸,却一次又一次地以“惯例”为借口,最终违规违纪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对法律法规、行规行纪不够敬畏。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消除对“惯例”的错误认识,不把“惯例”当作违规违纪的借口,时刻以规矩约束自己,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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