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房地产抵押物的基本情况是:住宅(商品房、自建房)、商业用房(商品房、自建房、改制购买)、工业用房(自建房、改制购买)。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工业用房”在我行押品管理的现状。“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代与当前“不动产登记证”时代,就抵押物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内控,防范抵押物“缩水”风 险。
我行“工业用房”抵押物有以下几种类型:自建型的、改制购买型的。
在“两证”时代,债务人(信贷客户)将厂区或生产基地的房产、土地全部抵押给债权人(建行),在房地产局进行房产抵押登记,然后再在国土局进行土地抵押登记,也就是说“房产”和“土地”分别在不同管理部门进行他项权利登记,房产和土地相应权利100%转移到我行,这点在两证时代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在近几年实施不动产权登记之后,“两证”合为“一证”,国家实行这种更完善的登记制度后,与之前的房产和土地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由于登记制度、技术上的变化,对原已抵押给我行的工业房地产,可能造成抵押给建行的工业房地产价值“缩水”。在实践中发现,目前不动产登记,每栋(幢)房屋都分摊了该房下所享有的土地面积。现论上说,分摊的土地面积应含房屋所占面积、公共区域、绿化面积、道路等,分摊土地面积之和等于房屋的宗地面积。土地分摊面积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及该宗地上的规划法定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是随意的。当城市规划调整时或区域规划进行调整时,每栋(幢)屋房下的土地分摊面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抵押权证上的权利内容、数量要作相应的调整,抵押权人权利范围也要随之调整,与信贷担保业务相对应,不让信贷业务的抵押物“悬空”或“缩水”。
由于上述登记方法的改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原以工业房地产作抵押的厂矿企业(公司)土地 “缩水”问题,这是值得我们管理者去思考和防范的问题。作为第一线的经办行的客户经理和管理者,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和登记方法与原来“两证”登记的差别要有所了解,不要被抵押人或客户有意或无意中给忽悠了。为了更简洁易懂,我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企业(公司),有30亩(约20000m2)工业用地,该宗地上有9栋建筑物(生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两证形式(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全部抵押给建行。
及后,信贷业务到期后,重新办理信贷业务,为适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进行调整,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重新办理了不动产证,每栋建筑物名下分摊了土地面积(简称“房地合一”),这9栋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总面积(11土亩)远远小于宗地30亩土地,不知不觉我行的抵押物中的“土地”大幅“缩水”,给我行的信贷资产带来了潜在风险。
如果我们的思维还停留在过去,总认为:房子没变,还是原来的房子;土地没变,还是原来的土地;新的登记制度实施后,建行为“抵押权人”的权利怎么就变少了呢?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了,我们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扎牢抵押物的篱笆。
今年是衡阳分行内控合规“行为管理年”,如果能对全行信贷抵押物网格细化节点管理,这将对我行抵押物管理上一个台阶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