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账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即是“伪现金”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存款,包括存款与否、存款多少、存长存短,都由本人自主决定和选择,体现了存款人的主观意愿,是公民意志自由在储蓄问题上的一种表现。“取款自由”是指储户有按照规定随时取出存款的自由、权利与便利,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支取存款的义务,而不得设置取款障碍,阻挠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碰到以下几类客户:
场景一:客户说,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我把钱从这张卡上取出来后再存到另一张卡上是我的自由,银行凭什么限制我们存取款,我要到XX投诉你们。
场景二:柜面在清点客户缴存的大额现金时,询问客户,“你们现金是从哪家银行取来的”,“XX银行”客户回复。
场景三:客户申报大额取现计划,员工询问客户能否转账,客户表示只能取现,不能转账。员工再询问取现用途以及资金去向,部分客户会告知,部分客户表示取款是我的自由,我凭什么告诉你。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洗钱风险提示(2019年第2期,总第31期),加大现金业务管理,拒绝办理没有实际现金收付的异常“伪现金”交易,加强对异常现金交易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对场景一的客户,我们拒绝办理;对场景二的客户,我们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入的同时,告知客户从A银行取现后再到B银行存入的行为不可取,告诫客户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业务;对场景三的客户,告诫客户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业务,若客户仍要求大额取现,我们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若客户在我行多次大额取现且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提醒依然不说明原因的,报反洗钱可疑交易。
因客户普遍反洗钱意识淡薄且维权意识强,网点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伪现金”交易,仅能杜绝“场景一”的客户,若客户通过“场景二”和“场景三”办理“伪现金”交易,网点极难识别。而且,不仅客户,有的员工因反洗钱意识淡薄,又迫于客户压力以及营销压力,变相为客户提供“伪现金”交易渠道,对此,我们应首先从提高员工自身的反洗钱意识开始。其实,有关银行现金业务,不止我们严,美国银行更严。为防止洗钱活动,美国银行从2017年12月初开始,不允许客户拿现金存到别人账户。美国政府规定,现金存款若每笔超过一万美元,银行需向主管单位申报来源。国外监管形势都如此严峻了,我们是不是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完善现金存取款业务相关制度,“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定义是不是应当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