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三补贴”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项补贴政策合一之后,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另外,80%加上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真正做到“谁种粮谁受益”。
随着国家对农业实行“三补贴”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种植业投入加大,而农业生产资金的投入一靠农民自筹,二靠贷款。据了解,由于农商行贷款利率偏高以及贷款约期和粮食市场的不同步,农民贷款是喜中有忧,农贷成了弃之不能,食之无味的“鸡肋”。
农民贷款“弃之不能”
目前,在农村的金融部门有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在个别地区,由于农村金融部门收缩基层网点,农村金融服务只有农商行一家,所以,农民资金不足的部分只能到农商行寻求解决,或者向民间高息融资,而没有其它选择的余地。农商行受贷款规模的限制,农民贷款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在现阶段仍是高风险行业,农商行考虑资金安全等因素,对于没有固定资产(房地产业、机械设备等)抵押和联保农民的资金需求,农商行不敢给予贷款,这部分农民由于各种因素,民间高息融资无门,对农商行的贷款又“弃之不能”。农商行为了追求贷款安全和效益的最大化,在贷款投向上向非农有保障的经营大户倾斜。这样虽然能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和降低放贷成本,但很多缺少资金的农民难以得到农商行贷款的支持。一方面,农商行实行“谁调查、谁发放、谁管理、谁收回”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四包一挂”责任制,农商行信贷从业人员存在惜贷、慎贷、惧贷心理,不敢轻易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农民对农贷有很大的需求,存在抵押物难找、贷款难等难题。
农民贷款“食之无味”
农贷利率过高,是农民“食之无味”的最大原因。以农商行为例,在农商行入股的社员享受贷款利率优惠(一年期贷款优惠利率为10.944%),其它贷款一律按最高浮动利率执行。加之在农商行贷款如果以固定资产(房地产业、机械设备等)抵押,还要交纳一定的评估费、过户费等费用,综合利率接近民间高息借款。虽然国家对农商行给予了支农再贷款支持,以及在农商行改革期间享受税收优惠,但农民并没有享受到低息待遇,国家惠农政策大打折扣。
贷款约期不合理,是农民“食之无味”的又一原因。以农商行为例,其贷款约期是春贷秋收,而如今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春贷秋收已不适应农民对农业生产的需要。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生产的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农民春种秋卖,农民只管种田,收购由国家承担。现今,农民生产的粮食、农产品由农民自行销售,而进入市场的时间由市场决定,不是由收获期来决定。这样,在农商行回收贷款时,农民生产的粮食、农产品不一定是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期。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也延用农商行的贷款约期方式,春贷秋收,年末决算前必须归还。所以,农商行必须加大力度进行催收,以完成包括支农再贷款在内的各项考核指标,农民只能被动地低价出售粮食和农产品,很多农民为了减少损失,只能向民间高息融资归还贷款,农民对此怨声颇多,也无形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农民贷款“可望不可及”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从事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民越来越多,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农商行对农户贷款不是根据农户贷款需求确定贷款额度,而是设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以内,这对经营规模小的农民能满足生产需求,对于经营规模大、资金需求大的农户来说,是“杯水车薪”,难以发挥作用。同时,贷款手续繁琐令不少农民望贷却步。农商行对3万元以内的贷款能做到随用随贷,但对大额贷款从调查、评信、授信,到审查、审批再到发放,短则10天,长则一、两个月,这对受季节性影响的农业生产项目,资金的及时投入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时间就是金钱,速度就是效益。农户贷款迟迟不能到位,农贷资金不能及时投入,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解决农贷“鸡肋”的对策
农商行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而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自身的发展和为“三农”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商行更应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如何不使农贷成“鸡肋”,笔者认为:一是农户贷款和支农再贷款,按种植农作物品种和市场销售周期来约定期限,允许跨年度限额周转使用。对于因市场原因导致销售不畅的给予适当的展期,以确保农民增收。二是农业贷款利率不能一浮到顶,应该适当下浮,做到“放水养鱼”,减轻农民负担。三是信贷服务要有针对性,如根据季节需要,向农民提供小额农贷;根据农户贷款需求,增加贷款额度等。四是创新信贷工具,鼓励养殖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分流农业人口,鼓励土地集约化经营。五是农贷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开发开放农贷市场,形成多家并存、有序竞争的格局,实现农村金融和农民“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