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但这一概念是舶来品,它最初出自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12月制定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事实上,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因此它所制定的一些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为了确保各国和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中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当时最具权威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FATF)将这一制度作为反洗钱标准中最为关键的衡量标准之一,并在1996年修订的《四十项建议》时将该制度纳入反洗钱国际标准预防措施之一。
所谓客户身份识别,又称客户身份或客户身份验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和信息识别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
在我国的《反洗钱法》出台前,法律制度上虽然并未直接使用“客户身份识别”的字眼,但主要内容早已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建立。如《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中就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又比如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就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在客户身份识别这项工作上可谓是下了不少功夫,从原先DCC中1019客户身份信息核查,到后来的新一代,从最初的无照片无有效期信息比对,到显示客户照片以及关键信息变更提醒,我行在客户身份识别技术上一直在进步。当然,这也给我们柜台工作人员带来了一些小小麻烦,比如很多客户抱怨他的旧身份证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在我行由于身份识别仪提示客户已办理最新身份证,旧身份证失效而办理不了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虽然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我们应该庆幸我们有如此先进完善的系统,为我们的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我们必须一直坚持、严格地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范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