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对小企业业务的经营模式发展从探索阶段走向了成熟阶段,实现 “小额化、标准化、综合化、集约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选择指南》。
在《指南》中明确要求“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足值、是否易变现”,笔者对这段话解读如下:
一、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
抵质押物是信贷资金安全的第二道防线,为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驾护航。所以,抵质押物的质量的高低是非常重要的,要引起各经办行信贷主管行长和客户经理重视。
抵押物首先要“合法有效”,不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笔者对“合法”的理解是,首先“标的物”的所有人是合法取得的,其次是“标的物”使用人是合法取得的,所有人愿意为使用人担保,也就是常说的第三方担保,所有人同意签订抵押合同。对“有效”的理解是,一是,在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服40年,工业50年,综合类50年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认为无效;二是,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有设计年限的,不同的建筑物,重要的具有地方标志性的建筑物设计寿命较长,一般民用建筑设计寿命较短。抵押物是否超过设计寿命,是否在“有效”寿命内。
这里还要了解“使用寿命”与“设计寿命”的关系和区别。标的物从启用到不能正常使用,这就是使用寿命周期。使用寿命与设计寿命时间并不一定相同,当标的物建造质量或使用强度较小或能及时维护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使用寿命大于设计寿命。对于超寿命的标的物,一般不纳入抵押物的范畴。
二、抵质押物是否足值
抵押物的足值问题,也是建行对抵押物管理关键一环。押品价值足值,信贷业务的安全加了第二道堤防,也给债务人戴上了“金箍咒”。
我行抵押物绝大部分是房产和土地,有一小部分的的机械设备;质押有极少的采矿权和收费权,以及有价金融品(存单)。
对于抵质押物价值的确定较专业,由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我行信贷押品价值由客户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存在这种现象,评估公司为揽下这单业务,迎合客户的要求,标的物价格偏离了市场正常价格,致使标的物价格虚高,造成抵押物不足值,此其一;评估公司为了收取更多的评估费,也有虚高评估价的内在动力。因为评估费的收取是以评估金额为计算基数,计取评估服务费的,这也无形之中推高了评估价格的动因,造成抵押物不足值,此为二;项目经办行为了促成一个项目,将原本标的物价值不够的项目,明示或暗示评估公司,价格要评高一点,造成抵押物不足值,此为三;有些很强势的客户,自认为银行一定要与之合作,对标的物价格要价过高,为了达成合作目标,造成抵押物价格虚高,此为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对押品价虚高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引高度重视。业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 对抵押物的选择、准入、评估,要严格按总行和省行的文件要求执行。
三、抵质押物是否易变现
抵质押物是否易变现,取决于抵质物的质量,这个质量包括市场对它的认可度,认可度高,质量就好,就容易变现,变现能获得一个好的价格。否则,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相差甚远,或难以处置。
在充分成熟的市场中,最能反映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也最能检验评估机构对押品价格的把控准确度。任何评估报告都有有效期,房产一年,土地半年,机械设备半年,有价证券的期限更智短。评估机构要在有限的期限内准确地揭示标的物的价值,充分反映抵押物的价格。
抵押物变现,直接受市场的影响,市场跟着政策走,受宏观经济的调节。近年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三四线城市房价呈下降走势,库存房产面积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变现能力较差。所以在选择房地产抵押物时,要选择位置好、环境好的房地产。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企业的抵押物的标的,大都是房产或土产,在选择抵押物时也没有更多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加强管理,对预期风险要多考虑一点,评估价格采用“谨慎原则”和“孰低原则”,使抵押物价格更能体现变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