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王某类案件,从一开始的新闻,到后来的现场审讯,再到如今的职场处境,似乎每一步都在试图接近犯罪现场,然吾非当事人,道不尽案件缘由,若论旁观,则可说一二。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认定需要考量四个方面:(1)主观方面;(2)客观方面;(3)主体;(4)客体。逐一观之,王涛当然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不管是职务侵占或是挪用资金;王涛的行为毫无疑问的侵害了国家、公民的正当合法的财产权益,此为客体要件;王涛确实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此为客观方面要件;,在主观方面,王涛出于占有资金,已满足私欲、归还贷款的动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意识决定行动,行为的产生源于思维的指导,故,为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除加强一些风险防控措施外,更需要重视的应该在于关注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即主观方面——包括行为主体的目的,动机以及动机产生的根源。
王涛犯案的一个诱因便是购买奢侈品,向往纸醉金迷的奢华,诚然,由于行业的性质,免不了金钱的诱惑,而抵挡此种魅惑,除了自制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个人素养,还需要职业环境中的低调氛围以及周围人员的善意提醒,也许会切断恶因与果的联系。
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单独的,与周围事务无关联的独立个体,而是社会的人——是亲人,朋友,同事,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诚然自省重要,但自省也不过是对外部事务的反馈与回应,好的或不好,所以外因,“外人”的言谈举止,“外人”的善意提醒便显得尤为重要。
贤者择善,然后惠及他人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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