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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对策

时间:2015-11-24 09:34:28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建行湘西自治州分行  作者:杨鹏

    银行信用风险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是:

    1、信用环境欠佳,影响了银行信用。 目前,在经济领域中,不讲信用现象屡见不鲜,少数人、少数企业、少数地方,不讲信用,不诚实守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当不诚信在一些时候比真诚信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可能导致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更多的地方在更大的范围内不讲信用,不守诚信。信用坍塌后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这种欺骗现象、不诚信现象渐渐地向银行蔓延,影响银行信用,造成银行贷款被逃废,信用卡被恶意透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等银行信用风险时常发生。

    2、银行维信手段缺乏刚性,削弱了银行信用。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强有力的手段,银行对欠债不还钱者,大多数情况下仅靠道义劝说,不能像收税那样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反而要讨好债务人,对破坏银行信用的行为没有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此外,银行在维信过程中壁垒重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从中作祟;法院诉讼、中介机构评估等收费较高,当银行向资信较差的企业追债时,不仅常常收不回债,还要垫支高额的诉讼费、评估费等,从而使银行维信的成本过高,而企业失信的成本太低。

    3、改制行为的不规范,扭曲了银行信用。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以牺牲银行债权为代价,将企业改革的成本转嫁给银行。这种破坏银企之间固有的信用关系、契约关系,扭曲了银行信用,加剧了银行信用风险特别是一些日子不好过的企业信用意识更加淡漠,甚至将不守信用作为摆脱困境的一种手段,成为"吃债一族"。

    4、产权关系不明确,抑制了银行信用。目前,逃废银行债务的主体大多是法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不少又是国有企业,与此相对应,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而言,被逃债的主体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的银行,被逃债的银行是国有银行。巧合的是逃债者和被逃债者是同一身份----国有法人,资产同属一个代表者----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在本质上是混沌的----不同的经营者事实上经营着同一个所有者的资产。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就像"从左兜掏至右兜","本是同根生,相煎并不急",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可以不还,甚至还存在不赖白不赖的心理,从而抑制了银行信用。

    为了防范银行信用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信用教育,倡导信用至上。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使企业认识到良好的信用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培养政府及其经济管理、司法部门的信用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经济秩序的保证。

    2、加强政策引导,净化信用环境。推行信用公示制度,综合治理破坏银行信用的行为。经常组织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批企业信用等级,让诚实守信企业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受到曝光,并受到联合制裁。

    3、建设信用记录制度,防止银行误入"信用陷阱"。商业银行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设信用记录制度的经验,按市场化运作,建立经营银行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公司,开展联合征信业务,从企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全方位地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诚实守信情况等综合信息,形成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同时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

    4、理顺产权关系,明确银行信用关系的主体。使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真正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产权关系清晰的市场经济主体,从而真正奠定银行信用往来的基础,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5、开办信用保险,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损失。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银行信用保险业务,当银行信用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降低银行信用风险损失。

    6、发展信用担保,为银行提供信用风险保障。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信用证等信用业务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障银行债权,应督促债务人或第三人对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发生银行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采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向第三人追究连带责任等执行担保权利的措施,收回银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健全信用法规,把银行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对银行信用来说,法律应是一张网。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使银行信用,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使其成为强制性的、人人遵守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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