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是现代信息科技与传统银行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它使得传统的银行储蓄、支付结算等业务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得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因银行卡犯罪引发的储蓄合同上的纠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因其真伪卡难辨、举证责任分配难、归责原则不统一、盗刷原因难查清等各种原因,导致不同法院在面对这种纠纷,在案件受理、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方面做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的迥异。这种判决上的迥异不仅造成了个案的不公,也影响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为了更好的说明该问题,有必要通过几个实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1:珠海王某的银行卡在ATM取款时被犯罪分子复制,卡内25467元被盗。王某和银行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王先生将银行诉诸法院。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银行为王某出具了存折及银行卡,双方构成储蓄合同契约关系。银行卡系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由银行提供,因此必须对该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中,银行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因此不能认为银行与王某成就了一笔交易,银行须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案例2:程某在用银行卡存款时发现银行卡存款余额少了3万余元。程某以银行对其存款未尽妥善保管的合同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丢失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凭已知的知识和事实尚无法解释清楚,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银行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方面存在过错,因而直接导致存款的丢失。而且,也不能排除程某自己不慎泄露或使用中被他们偷窥到密码,导致存款损失的可能性。最后,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同样都是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的案件,却出现了显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尽管判决的理由、依据和结果有所差异,但法院对于上述案件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一致的,即对于存款人的损失,过错在哪一方;当两方均存在过错时,过错责任的分担比例又如何来确定。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窃取的是持卡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而不是银行的资金。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也能作出是在这一前提下进行的判决结果。
而关于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认为存款行为不转移存款所有权。第二、存款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第三、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我们认为,存款合同应属于消费寄托合同,即银行出具银行卡给持卡人,银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持卡人存入的货币资金的权利,与此同时,持卡人则享有损失或者到期要求银行偿还存入的货币资金并支付利息的权利。
尽管存款行为属于消费寄托,存款人存入货币资金后,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即刻转移至存款银行,但如果主张涉银行卡合同纠纷的胜诉方在持卡人,还需明确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和密码的行为是否构成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在银行卡交易中,持卡人需通过银行卡介质和输入密码这一行为来实现金融电子化交易,两者缺一不可。金融化电子系统只能通过银行卡与密码来核对持卡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银行卡和密码的使用在经过交易系统核查无误之后,应该视为已经确证了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及相关交易内容。因此,即便持卡人委托第三人适用银行卡和密码进行交易,甚至是犯罪嫌疑人使用银行卡和密码进行交易,银行卡和密码的使用构成了持卡人本人行为的法外观,持卡人不能否认银行卡和密码使用行为的法律效力。
鉴于此,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否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无免责事由,应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但如果使用的是伪卡,即便是使用了银行的密码,也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因此,金融电子化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之银行卡又由银行制作发放使用,自然有义务识别银行卡的真伪。
然而,如果在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持卡人若存在过错,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而持卡人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下显然是对银行不公平的。这会容易诱发两个方面的道德风险:第一,持卡人与第三人合谋,串通犯罪;第二,持卡人疏于对银行卡与密码的保护。针对第一种情况,由于已经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自然有刑法加以预防和惩罚,不存在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至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侵犯银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持卡人即便是丢失了银行卡、泄露了密码,银行资金也不会遭受损失,更何况持卡人并没有丢失真卡。还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银行能够识别伪卡,银行资金同样也不会损失。因此,持卡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银行也可以侵犯财产权益为诉求向持卡人要求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分担损失。也就是说,银行并不应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当然,在发生伪卡盗刷案件后,受损害的持卡人一般是最先直接与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因此给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几点风险提示:在面对盗刷案件或者银行卡诈骗案件后,不建议工作人员帮客户采用连续三次输入对方账号的错误密码的方法来使其账户冻结(只能针对对方账号也是建行的情况),而是应该立刻将持卡人的任何表述及形态同步录音录像,以做证据保存,然后引导其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