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行数十年的改革变迁,尤其是我行上市10周年以来,我行个贷业务已经发展成我行的信贷拳头产品之一,我行个贷业务品种琳琅满目,充分满足各类人群的信贷需求,为稳定我行庞大的客户群体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各项规范个贷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各种操作系统更加健全。在我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尚有一些外部及内部风险点需要我们在日常经办过程中认真梳理,加以防范,将更有利我行个贷业务稳健拓展。笔者粗理几条,供大家商榷:
(一)外部要求不能突破。即:2012年3月12日银监局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七不准,四公开”,其中第五条:“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第七条:“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尤其要引起我们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所以在我们在办理个贷过程中,1、有客户主动愿意办理保险或者其它产品的,请客户夫妻双方在“承诺书”中有明确愿意办理的承诺,以便同借贷款搭售区分开来。2、我行需要客户提供足值的抵押物(私人银行客户除外)的,客户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时产生的费用理当由客户缴纳,因此我行必须在《个人消费普通借款抵押合同》中有表述非常明确的文字约定,即: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甲方与乙方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为: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房屋登记费由银行承担,评估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这样就不会与“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一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相悖。
(二)内部要件的满足。2015年9月7日建行“非签约账户实时扣款系统成功上线”后,我行对拖欠贷款的扣款功能更加强大,可以实时对客户的非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用于偿还其名下的借款,但是由于当前格式化合同中尚未有这方面内容的明确表述,为了规避借款合同中有指定签约还款账户而我们又在非签约账户中扣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为客户经理做贷款资料时,在“委托划款(扣款)承诺书”中需要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夫妻共同承诺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银行可以扣划其名下任意账户款项用于还贷,这样可以在不侵犯客户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我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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