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接到基层网点关于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形下才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业务咨询。经过查阅行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笔者发现该类业务的办理往往绕不过一个名词——亲属。
例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户主因重病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出具授权书的,直系亲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户主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经银行人员双人上门核查确认后,予以办理。该规定即提到了一个“直系亲属”的概念。关于直系亲属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包含有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所以直系亲属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据笔者的初步查找,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直系亲属”这个概念作出的界定或阐述,是有所不同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一个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对此有所涉及,该规定中提到:“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该规定至今仍然有效!)而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到,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两个文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均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级应当是相同的。但是,这两项规定都仅仅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婚丧假、外国人居留)作出的规定,通过通读条文可以发现:上述两个文件对于直系亲属的范围的阐述,显然是有很大出入的,其中前者明显较学界的理论有所收窄。对于规章之间的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国务院进行裁决。而国务院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过说明,这可能造成同一术语在不同领域外延不同,不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亦有损于立法的严肃性。所以,“直系亲属”这个概念运用起来应当是存在一定疑难的。
在现行法律中,较为常见的是“近亲属”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内涵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在刑事诉讼中,立法机关应当是顾及被告人所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的异常严厉性,将亲等较多的亲属排除在了刑事诉讼的“近亲属“范围内。所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在实务中的运用疑难,减少相关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直系亲属”这一概念,可考虑用“近亲属”取而代之,或者直接使用夫妻、父母、配偶等亲属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