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明确合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责任,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有效互动。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节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金融机构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二)审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
(四)审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负责对合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金融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机构和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节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控股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其首席合规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负责人、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第十三条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第十四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应当坚持专业、专注的工作原则,对本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报告、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沟通、汇报;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首席合规官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变动对合规管理的影响,提出修订、完善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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