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2〕6号)显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第三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文印发)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第一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3.2.6、2.6.4和6.7.1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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