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3份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6号、87号、88号)显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后检查不尽职,未采取有效手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张超、刘迎刚对前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超、刘迎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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