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四张河南银保监局安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10号)。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2021年8月31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的文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罚款21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李广义(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主任)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广义作出禁止五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李海青(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海青作出禁止五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李勇生(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勇生作出禁止六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