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4月8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显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王晓菁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给予王晓菁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公开资料显示,王晓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于2018年2月13日获深圳银监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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