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了政策引领。2020年推动出台北京文化28条和文化金融22条。将文化企业纳入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重点支持对象。为文化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信贷环境。创新推出“京文通”再贴现产品,提升优质文化企业票据融资的便利度,实现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机融合。
二是强化政银企对接。线上,我们对接北京市政银企对接系统,推动辖内银行走访了近8000户文化类企业,共计1.7万次,实现了贷款落地44.3亿元。线下,联合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文化专场的融资对接会,充分发挥辖内文化特色的银行支行、专营支行在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通过线上线下的有机融合,千方百计破解文化企业的融资痛点和难题。
三是多措并举降低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银行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同时,推动发挥北京文化投贷奖政策以及各区专项奖补资金的作用,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国务院批复的北京“两区”建设方案明确提出,以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和国家文化产业创新试验区为依托,支持文化创新发展。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推动建立了东城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工作的协同机制,稳步推进首都文化金融的建设。目前正在推进文化金融专营机构的组织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北京文化金融的生态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建设,以北京“两区”建设为契机,推动文化与金融的融合发展,从政策、制度、资金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助力文化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国贡献金融力量。
每日经济新闻: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过去这一年在助力普惠小微获贷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马天禄:2020年下半年以来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快速直达实体经济,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立足“三个搬”,着力推进首贷续贷中心建设。半年多时间我们全市共建成了32个首贷续贷中心,累计为899户企业发放贷款958笔、金额19.2亿,加权平均利率为4.7%。
第一个“搬”就是将政策和银行产品搬近市场主体。金融政策、金融产品有很多,但是市场主体尤其是首贷户不一定了解。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将银行服务搬进与市场主体办事密切相关的区县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整合政府服务资源,公开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优惠政策清单,发布了100多款银行信用贷款的产品。为市场主体了解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提供了一站式解决方案。
第二个“搬”就是将银行和市场主体的对接搬上了二维码。小微等市场主体为了获得首次贷款或者是续贷的金融服务,往往要在银行之间来回奔走,“脚底成本”很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线上推出了“渝融通”银企融资对接服务二维码。市场主体通过微信扫码就可以提交融资需求,之后企业需求定单就会同时向重庆市400多家银行及其区县的分支机构的千余名客户经理推送,这就形成了多对一服务竞争机制,变银行“挑客户”为银行“抢客户”、企业“挑银行”。“小的市场主体”也能享受“大客户”的待遇。
第三个“搬”是将融资的堵点难点搬走。因为以前小微等市场主体首贷或者是续贷遇到困难不知道在哪解决。针对这个情况我们提出了“12511”限时办结要求。也就是1天上报发布融资信息,2天完成调查和资料收集,5天落实授信条件,1天做出放贷决定,1天告知客户结果。首贷、续贷中心通过数据的统计分析,精准识别融资堵点和难点。后续我们还将组织银行进行实地走访、集中会诊,主动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困难。
中国日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把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种类纳入到登记范围,能不能解释一下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未来是否继续扩大登记范围?如何确保以前的旧系统和新系统之间能够有序衔接?
谢丹:《决定》在确定统一登记范围时,主要是从便利企业融资的角度,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纳尽纳,将企业融资中常用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比如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以及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都纳入进来。《决定》也明确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不纳入统一登记,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本次未将特殊动产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主要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是相关动产的特殊性,三是国际上的做法。
比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分别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登记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质押,按照著作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分别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和商标局负责。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有效。关于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此类权利在取得时已经登记在相关主管部门或电子交易平台的登记系统中,从便利当事人、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角度,不宜将其取得登记和质押登记相分离。从国际上看,一般也没有将这些特殊动产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
同时《决定》充分考虑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为纳入其他担保类型预留了空间,今后如纳入其他担保类型确有必要,且时机成熟,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报批程序。
张子红:2007年登记系统建立以来,一直很好地运行。去年国务院的《决定》主要是把市场监管总局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划给人民银行,由征信中心承担。前面已经介绍了,我们已经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进行了试点。在《决定》发布以后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了筹备工作,我们在去年的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确保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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