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着力解决了风险缓释的问题。这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设立10亿元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同时协调地方财政对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进行贴息,提高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去年在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亮点工作,比如在支持“双循环”畅通方面,依托非居民帐户的创新,我们和上海票交所合作推行了“央行票链通”创新金融产品,通过票据再贴现和跨境人民币助力国际产能合作。在落实“一带一路”的倡议方面,我们还围绕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的融资需求,构建“政策工具引导+财政资金担保+企业信用让渡+银行授信保贴”模式,缓解物流和出口企业资金压力。在整个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发挥人民银行系统、西安辖内各级机构的作用,实现同频共振,特别表现在各项政策工具,我们建立了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省市县“三级直连”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准备金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累计向实体经济提供低成本资金1089亿元,是2019年的1.5倍。我们的普惠小微企业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累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也达到了2.2万笔,本金达到了136亿元。
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增强资金直达性和精准性,做好有关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为打通“最后一公里”创造更好的条件,谢谢。
经济日报:央行近期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问是否意味着涉大数据征信业务的机构需要持牌经营?接下来是否会对部分互联网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规范?未来对央行征信系统运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田地:谢谢您的提问。大家都关注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正在司法部网站和人民银行网站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办法里我们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
在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应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征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使征信业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轨。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行。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猪肉是必不可少的年货产品。生猪稳产保供是重要的相关工作,我想问一下马天禄主任刚才提到了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能不能作进一步介绍?
马天禄: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的落地和推广在实践中面临三个方面的难题,分别是生猪识别难、价格评估难以及防疫难。这三个问题如果无法有效解决,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就无法落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2020年结合生猪稳产保供这一“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与重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紧密合作,选择在生猪产业基础比较好的荣昌区、黔江区、涪陵区三地进行试点,通过大数据赋能和制度创新,探索出重庆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的新模式。
我们主要做法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现生猪活体资产的抵押登记,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发挥畜牧管理部门“畜牧业直联直报系统”大数据作用,对生猪抵押资产存出栏数、防疫检疫、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管,帮助承贷银行控制生猪抵押资产风险。引入保险公司为生猪投保,通过银保数据共享,解决保险风险和银行贷后管理的难题。邀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生猪活体抵押的效力进行解读,指导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猪的活体抵押。从制度框架上支持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创新,解决了生猪活体抵押“不愿贷”“不能贷”“不敢贷”的问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联合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出台了制度,在全市进行推广。截至2020年底,重庆市累计授信生猪活体抵押贷款145笔,累计发放金额达到了1.8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还将继续做好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的推广工作,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抵押物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来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的支持力度。
新华社: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中我们看到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请问如何确保登记内容真实性?如何避免虚假信息带来的融资风险和成本的提升?
谢丹:与实质审查相比,自主登记能够显著提高登记效率,也符合现代登记服务理念和国际上最佳实践经验。在实质审查模式下,当事人要提交担保合同、基础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全部材料,登记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种模式会显著延长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增加登记成本,不利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取得公示效力。从国际上看,目前已经有71个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成为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明确提倡自主登记的方式。
对于在自主登记模式下如何保障交易真实性的问题,一方面是办理登记的担保权人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登记信息。实施统一登记后,办理登记的主体变更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设定担保前会主动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状态,也会在登记时全面准确地登记担保财产信息。从前期四个地方的试点情况来看,没有发生因虚假登记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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