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央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我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jzqyj@pbc.gov.cn。
4.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279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第四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第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征信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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