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91号、92号、93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及贷款“三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史振杰对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苏建忠对天津农商银行宁河中支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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