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威银罚字〔2020〕第7号、8号)显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四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经收税款。
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综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对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1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