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部署。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2020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将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并于启用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1月28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存款保险标识图样及说明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存款保险形象图案的主色调为绿色,寓意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金融生态。图案主体为白色汉字造型“众”,寓意保护公众存款人,同时也组成大树图案,大树的三顶树冠象征存款保险的三大功能:保护存款人、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图案的圆形轮廓寓意安全、保护、值得信赖,象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可以有效维护存款人信心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
一、依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二、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三、存款保险标识的标准规格为600mm×400mm,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等比例缩放,并确保标识内容清晰可辨。但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不得小于84mm×56mm。
实物形式的存款保险标识一般使用亚克力、金属等坚硬、耐磨材料制作,室内展示的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印制。
四、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五、除第四条规定应当展示的位置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在以下位置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一)境内营业网点的客户引导台、现金业务柜台、自助取款机、电子屏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
(二)门户网站首页,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的主界面和存款业务界面适当位置;
(三)本机构广告宣传的适当位置;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位置。
六、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
(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存款保险标识;
(三)将存款保险标识用于与存款业务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或者用于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广告宣传;
(四)对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等内容进行误导性宣传;
(五)未经授权用于境外分支机构;
(六)用于与其他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除外)的联合广告;
(七)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权利向其他单位、个人转授权;
(八)其他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的使用行为。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除外)共用营业场所、设施的,应当确保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他机构也是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七、除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外,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本机构已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存款保险”、“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的表述。
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有《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存款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且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或者批准,可以终止或者中止授权其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被批准解散、被撤销、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进行妥善清理。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停用部分营业场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妥善清理相关存款保险标识。
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标识简要问答
1. 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人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2. 存款保险标识有什么作用?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根据存款保险实施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通过存款保险标识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3. 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实施进展怎么样?
2015年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成效初显。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比较平稳,对存款人的保障持续保持在高位,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中小银行的存款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截至2020年9月,较制度推出时上升了2.5个百分点。2016年,初步实施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通过这种市场化的经济手段,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2017年以来,在加强风险监测、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存款保险条例》探索对风险比较高的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反映和报告风险,推动风险少发生、早发现、早处置。2019年以来,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中央银行资金支持,依法实施收购与承接,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五年来运行平稳,功能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4. 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具体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公众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将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
5. 对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参加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正确、恰当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对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有不当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截至2020年10月末).pdf